西方学者蒂特姆斯在1974年最早将社会福利制度划分为三种模式,选择型,普遍型和工业成就型(主要指德国和苏联),但一般大家主要讨论前两种,概括为补缺型和制度型两类。
信奉自由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呢,主要都是补缺型。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政策主张上,都多多少少有一些达尔文进化论物竞天择那个风格。福利政策上大多有施舍的意味,需要“污名”接受福利的民众。
而那些主张制度型福利的国家或者地区,可能更偏向于普遍主义者。社会福利的对象从特殊的弱势群体(如穷人、病人、残疾人等)扩展到社会中的所有公民,通过制度化的政府力量使社会成员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他们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各种社会需要,不仅是特殊人群。
简单点说在社会福利的选择上,前者是“命不好别来怨社会,请用自己的双手去奋斗”,后者是“乖,命不好社会来拉你一把”。
今天看到关于代孕话题的讨论,就又想到了当时上课学到的这部分内容。一个地区的政策规范代孕合不合法,和他们是否真正关心lgbt群体,怎么看待代孕伦理关系其实都不大,底层逻辑其实还是不同的意识形态的体现。
于我自己而言,坚定的反对代孕。只要代孕存在,就一定存在女性被迫害,当地的法规制度完善程度和受教育程度不管多么高,都一定会有,女性受迫害。
任何制度,任何看法,都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分。但我单纯的希望这个世界这个世界上,那些和我一样因为很会投胎而躲过了很多不幸,享受了很多世界善待的人,可以尽力(哪怕是假装)对那些运气不好的人,多一些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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