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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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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刑事领域12年,专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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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12月前
当代刑讯逼供教科书案,我没成想竟然还有后续

李宇琛在《法律总在河北迟到,但警方从不缺席》一文(附链)中,告诉世人暴继业又被抓了。

暴继业是谁?

他是暴钦瑞——河北刑讯逼供教科书案的被害人——父亲。

因为暴钦瑞案太过匪夷所思,又严重挑战刑事诉讼规则,一经报道就广受关注。如果你还不了解,我建议你看一下李宇琛的文章。相信我,你会十分愤慨这般法外之徒。

随手列举几个词:灭门式刑拘、丢了性命、手、集中营、刻(生)骨(不)铭(如)心(死)、皮开肉绽、撕心裂肺、青紫瘀伤、活活打死……相信每一个字眼都在刺激着你的神经。

你会真切看到,当权力不受监管时,是如此的恐怖如斯!可是,死亡结果非但没有触动这帮执法者,而是刺激这帮人订立攻守同盟,处心积虑掩盖罪行,妨害作证,企图蒙混过关。令人作呕的是,竟然有越来越多的执法者介入其中,意图掩盖事实,甚至打击报复暴家!

“暴家的这场悲剧,或说这部黑色荒诞悲情连续剧,像一面扭曲的照妖镜,照出不受制约的权力之狰狞。它也以血的代价警示,法治之路,从非坦途。每一个迟到的正义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无辜灵魂的悲壮抗争……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无辜;法治堤坝被掏空时,被淹没的,也绝不仅仅是某几个不幸的家庭。”

为什么律师总是为“坏人”辩护?绝大多数人只是看到表象,并不明白这是刑事诉讼约束权力横行的最后机制。如果执法者将法律弃之不顾,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暴钦瑞”。

用手摇式发电机刺激神经,考验人的意志,我一直以为那是抗美援朝战役赞扬战斗英雄牛保才的事迹。

这样的河北执法者,不要也罢!

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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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10月前
两个月前,曾有声音传出从捕诉合一退回分离模式,今日首席一锤定音,吵闹声顿消。现阶段审查批捕环节仍是行政审查模式,司法政策对检察官决定起着明显支配作用,例如主观恶性较强的未成年嫌疑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主犯,无论何种模式,其实都不会影响最终结果

最高检:坚持捕诉一体办案体制,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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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11月前
违法记录封存,见证法治进步

2025年6月27日,时隔十三年之后,有“小刑法”之称的治安管理法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各路解读中,多是围绕正当防卫、未成年人拘留、学生欺凌等新规,对违法记录封存报道并不多。赵宏教授在《中国新闻周刊》的文章,清晰指出这是“法治的进步”。操作简单的记录封存,缘何会有那么大影响力?

修订后的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也对成年人一视同仁。违法记录不当查询,或可成为历史。

长期以来,治安违法记录对个人的长期影响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和人性的复杂命题。原本,治安违法记录作为行政处罚量罚和刑事量刑的参考依据,却在实践中异化为限制个人权利的 “标签”,部分单位或团体甚至将其等同于道德瑕疵,对个人权利和奖赏评优作出诸多限制。超乎普通人预料的是,治安违法记录一直对有违法前科者的生活工作产生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困扰,甚至已经影响部分当事人心理健康。

赵宏教授认为,违法前科者不应被特别标记。违法与犯罪不同,前者社会危害性并不强,与之相关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更是不同。“行为人若因这些事项受到治安处罚,又要因为违法记录再受到长久的职业禁入或是资格限制的惩罚,无疑会严重违反法治国家的‘过罚相当’原则。”

因此她直抵标记的本质——对有违法前科者进行永久标注,并进行广泛的行为和资格限制,本质上是绵延千年的重刑重罚主义——在社会进步以及治安处罚广泛实施的今天(2019年至2023年平均每年807万起行政处罚),违法前科者显然不应被特别标记。另外,赵宏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的特别标注和区别对待属于制度性歧视,而这种歧视又会给有违法前科者带来持久的精神羞辱,进而对这些人的社会复归都造成严重障碍,这也与诸如法律倡导的不受歧视的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

与之类似,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也是刑法学界近年来关注的重点,并被有关部门纳入审议重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于2012年刑诉法修订后实施)。这里的“轻罪”,主要是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下(含拘役、定罪免罚)的犯罪,包括危险驾驶、帮信、掩隐、交通肇事、小额盗窃等常见多发罪名,本身实害后果并不大。目前这些已决犯所面临的情况与前述违法前科者所遇到的境遇相似,甚至还犹有过之!

因此学界主张,对涉及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公职人员因轻罪判刑后取消退休金,影响其基本生活,应予改正;有前科人员直系亲属考公、参军、入党受影响,违背立法精神,应进行改革区分,减轻轻罪罪犯及其亲属负担,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

赵宏教授在文章中写到“法律的最终目标是打破偏见,克服歧视,绝不是通过设置制度性藩篱强化偏见和制造歧视。法治的核心也在于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其中同样包含违法犯罪者的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违法记录封存最终入法,无疑是法治的进步”。现在,违法记录封存正式通过,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还会远吗?

单位招聘,查不了“违法前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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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11月前
医保案件认定职业骗保人,该如何应对

职业骗保人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严重威胁基金安全。司法实践中,对职业骗保人从严处理,从重处罚并加大财产刑力度。我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认为可以至少从三个层面论述是否构成职业骗保人。对于犯罪团伙中的组织者、主要获利人(如民营医院实控人、药房经营者),我也提出了可以通过主动赔偿、积极应对的方式,化解刑事危机。如果你有不同看法,欢迎评论

--以下是正文--

自医保骗保打击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一类人群便是打击的重点——职业骗保人,这并不是一种法定身份,而是根据骗保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行为类型等进行综合认定。

一般而言,职业骗保人是指以非法获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长期、多次或组织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个人或团体。这部分人群熟悉医保政策和业务流程,通过伪造医疗文书与票据 、虚开发票与药品倒卖、虚构诊疗项目与过度医疗、医保卡套现与重复报销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严重威胁医保基金安全,因而被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司法实践中,对职业骗保人也强调从严从重处理。202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职业骗保人认罪认罚要从严把握,具有特定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其一般不适用缓刑。另外在财产刑方面,也要求“加大罚金、没收财产力度,提高医保骗保犯罪成本,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要综合考虑犯罪数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由此来看,一旦当事人被认定为职业骗保人,人财两空必然成为定局——自己不仅要失去更长时间的自由(刑期更长),在财产方面往往也会巨大不利后果,在追缴违法所得基础上,还要承担罚金(通常是骗保金额的若干倍数)甚至是没收财产。

因此,不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辩护律师而言,代理医保诈骗案件一定要谨防被认定为“职业骗保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是否长期、持续、系统地试试上述骗保行为。刑法中的职业犯,是以犯罪为业、长期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如果不具备上述关键特征,自然不能认定为职业犯。

第二,是否具备组织化分工与团伙特征。职业骗保人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如新闻中通报的“收卡人—开药人—药贩—药店”黑产链条,并实施层级管理、按比例分配赃款。如果不具备上述特征,或者在犯罪团伙中仅是属于底层的普通参与人(从犯),则不能认定。

第三,行为手段与社会危害性考量。这里的危害后果,不单纯是以骗保金额论定,更不是以当事人违法获利金额来定,而是综合考虑骗取金额、实施次数(如蚂蚁搬象式倒卖药品,反映出较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产生附带后果(如回流药案件中导致患者伤亡)来综合认定。

但对于医保骗保团伙的组织者、主要获利者,上述论断很难推翻司法机关认定。在目前数据天网越织越密的背景下,在立案前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反而是职业骗保人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唯一有效举动,而不是寄希望各种虚无缥缈的“关系”。

现实中,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司法》就曾通报了一起案例(2023年 29 期),清远崇爱中医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刘国平,指示医院员工,通过让参保人员免费住院,以虚开医嘱、虚构医疗项目、虚开药品、伪造病历材料等方式,骗取医保,数额达2385万余元。在刑事案件立案前,查明,医院主动退回医保基金240余万元,最终认定诈骗金额为2144万余元。司法机关认为,认定诈骗金额时将已返还的部分扣除,既符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亦具有追赃挽损的良好司法效果,符合公众对规范适用刑法及适当分配刑罚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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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11月前
慕有枝在《从国家崛起看个人发展,每个人都应有“重工业思维”》一文中提到了“时间折叠”概念,大意就是尽管客观时间不变,但大脑主观感受的时间尺度并不均一——越是在熟悉的环境、处理熟悉的任务,大脑感受到的新鲜感越少,时间过得越快,回忆时记忆锚点也越少;反之,如果想要放慢主观时间流逝速度,就要不断追求新鲜感,改变“感受/真实时间”曲率。

之所以分享,是因为他的说法以较为理论地形式直接解答了我的疑惑,明明在家做了不少事情,但晚上回顾,却感觉什么都没做一天就过去了;之前在团队工作 5 年多,期间也做了不少案件,现在回忆,似乎5 年的时间被压缩到一两年,有趣的记忆点并不多。我相信类似感受并不只有我一个人。

时间对每个人是公平的,却又极为不公平。受限于经济或现实压力,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丰富自己时间的宽度,亦或本身就没有认知到单调、熟悉的生活会压缩主观时间感受。而改变时间宽度(主观感受)的难度,显然与改变时间长度不可同日而语。关于具体实操建议,【评论】第一条是来自 DS 的回答。我去实验一番,月底汇报自己的感受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ODU3ODk4MQ==&mid=2247484181&idx=1&sn=29bd77a40a76f890e23f7f3f481cd139&chksm=e8b04fb23d999cb2a827db66c7590d192f3f491731e837944002f5dd03ba641d30bd46dc658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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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12月前
开豪车住豪宅就有罪了吗?是不是为了办案就可以不择手段,置刑事程序于不顾?是不是只要有问题,不管大小,就可以打土豪抄家产,不考虑处罚的公平公正。我不赞同矫枉过正,但如果连矫正的动作都没有,那权力怎么约束,换做是你,你希望媒体对此发声吗? //@睡个好觉zzz: 暴家原来这么惨吗?如果不是看到他们开豪车住豪宅,我差点就信了,在暴家人面前有人敢大声说话吗?上次出来之后,更是嚣张了,这些你看到了吗?你没有,因为你只是一个营销号,哭丧都不知道给谁哭的

办刑案的王律师: 当代刑讯逼供教科书案,我没成想竟然还有后续 李宇琛在《法律总在河北迟到,但警方从不缺席》一文(附链)中,告诉世人暴继业又被抓了。 暴继业是谁? 他是暴钦瑞——河北刑讯逼供教科书案的被害人——父亲。 因为暴钦瑞案太过匪夷所思,又严重挑战刑事诉讼规则,一经报道就广受关注。如果你还不了解,我建议你看一下李宇琛的文章。相信我,你会十分愤慨这般法外之徒。 随手列举几个词:灭门式刑拘、丢了性命、手、集中营、刻(生)骨(不)铭(如)心(死)、皮开肉绽、撕心裂肺、青紫瘀伤、活活打死……相信每一个字眼都在刺激着你的神经。 你会真切看到,当权力不受监管时,是如此的恐怖如斯!可是,死亡结果非但没有触动这帮执法者,而是刺激这帮人订立攻守同盟,处心积虑掩盖罪行,妨害作证,企图蒙混过关。令人作呕的是,竟然有越来越多的执法者介入其中,意图掩盖事实,甚至打击报复暴家! “暴家的这场悲剧,或说这部黑色荒诞悲情连续剧,像一面扭曲的照妖镜,照出不受制约的权力之狰狞。它也以血的代价警示,法治之路,从非坦途。每一个迟到的正义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无辜灵魂的悲壮抗争……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无辜;法治堤坝被掏空时,被淹没的,也绝不仅仅是某几个不幸的家庭。” 为什么律师总是为“坏人”辩护?绝大多数人只是看到表象,并不明白这是刑事诉讼约束权力横行的最后机制。如果执法者将法律弃之不顾,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暴钦瑞”。 用手摇式发电机刺激神经,考验人的意志,我一直以为那是抗美援朝战役赞扬战斗英雄牛保才的事迹。 这样的河北执法者,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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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12月前
实务倾向比较难以扭转,相比于保护个体利益,公权力更在意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对网络谣言破坏商誉,引用《网络诽谤解释》认定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更为简单方便。最重要的是,因此类型实务案例太多,执法检查时办案人员不用担心办错案而被追责,毕竟不管从事各种职业,安全总排第一😃 //@上海锤律: 以前是这样。但是网络造谣的高发,这个罪名逐渐会激活起来。

上海锤律: 攒了篇极其枯燥的检索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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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刑案的王律师
12月前
因为研究医保骗保专题,在某书上发表了几十篇笔记,也因此被更多人看见。回复咨询的多了,发现对于如何规范使用医保卡,大多数人都一知半解,总觉得这是自己的卡,多买点药卖出变现或把卡借给亲朋使用,怎么了嘛?(已经涉嫌构成骗保)

但法律叠床架屋,已经和生活常识相去甚远,一不留神,就踩中了法律红线,甚至构成犯罪而不自知,等监管上门,悔之晚矣。现代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但它总会隐身,需要我们有意识的学习基本法律常识,清楚法律的边界所在。对普通参保个人,在诚实就医之外,做好“不空刷、不外借、不串换、不冒用、不倒药”,基本就能隔绝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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