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最早一班高铁,提前打印了《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路上学习。有收获也有疑惑:
1.粗略统计,具体了7种应当不逮捕情形,实操层面更清晰;
2.详细说明了管辖问题,明确管辖不对不受理,但也留了管辖不明紧急时先审查再建议的口子;
3.明确不能降格不捕,不构罪的不能说是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不能说是没社会危害性,否则就算检察官“办案质效不高”;
4.关于排除非法证据,措辞上与排非规定有区别,似乎收紧了对刑讯逼供以外的威胁、引诱、欺骗等“出格审讯技巧”的容忍,这样理解有一厢情愿的可能,但考虑到审查逮捕处于刑事流程前期、进一步取证空间大,或许是双向奔赴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