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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约润
4年前
古代的离婚形式常见的有三种:休妻、和离、义绝

宋代婚姻制度主要承袭唐代,有较大发展的就是制定了大量有关婚姻礼仪的制度。宋代妇女的离婚权有所扩大,这表现在:或因丈夫犯法,或因丈夫病不堪生活,妻子均可以提出离婚。此外还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者,其妻可改嫁。”

先说一下什么是休妻。

休妻就旧指离弃妻子。

在古代要达到七个条件其中的一条,丈夫或其家族才能休妻,这七条也叫七出或七弃。

七出记载于汉代的《大戴礼记》,具体是:

1.不顺父母
2.无子
3.淫
4.妒
5.有恶疾
6.口多言
7. 窃盗

另外还有三不去,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这三种情况是:

1.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2.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3.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和离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相当与现在的协议离婚。
义绝是一种夫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近缘亲属有殴杀、通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还有嫁妆的问题,和唐代一样,宋代对女子的权利也是较宽容的,女子出嫁后,所带的嫁妆,不属于夫家的家族财产,宋朝时妻子在家庭中,对自己的嫁妆也享有一定的支配权,甚至有不少妇女带着嫁妆改嫁的现象出现。

但程朱理学出现并成为统治意志和民间认同以后,情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恶化。但仍然保持了对正妻或平妻权利的保护与肯定。同时值得单独一说的是以上这些均为“明媒正娶”的正妻或平妻所排他性独享,侍妾和“暖床丫头”不具有任何上述权利。

其中侍妾大致相当于贵重的可互相交换赠送私人物品,“暖床丫头”大致相当于日常的可随意交易赠送的私人物品。

这一现象大致持续到民国结束,民国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几乎沦为一纸空文,该时期偏房“姨太太”的地位全由丈夫的宠爱程度决定,但大体已显著高于侍妾却仍然大幅度低于“妻子”。建国后,一夫一妻制得到绝对地严格立法和彻底的地实行贯彻,几乎没有任何弹性,先进性、平等性和执行的严格程度均为蓝星所有国家的第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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