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的风还是吹到了我们法律上 这下真双厨狂喜了😂 案子本质上和一般网红与mcn公司合同纠纷并无区别,重点问题在于中之人与皮套形象是否存在高度绑定的“身份同一性”,因为皮套和中之人一旦绑定,皮套的价值就寄托于中之人之上,皮套失去中之人也就失去了本身价值,难以复用。
在本案对“身份同一性”的确定中,法官如此论述:“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史某面部特征、姿态、表情,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独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中之人”高度黏性” ,因而认定其不存在身份同一性。
我并不了解该案中虚拟主播的运营方式,但作为一个普通虚拟主播观众,我认为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不可替代性恰恰体现于“互动、演唱”这类看似可替代的行为中,吸引观众的往往不是虚拟主播干什么,而是虚拟主播本身。许多虚拟主播的活动大体相似,如游戏、聊天互动、演唱等,观众往往出于对虚拟主播本身的兴趣观看、打赏。 同时,由于虚拟主播本身有着相当强的精神属性,更换中之人并复用皮套很可能会从根本上破坏该虚拟主播的价值(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打个不恰当的类比,你老公不见了,过了一阵子来了个和你老公长的一样但是内在完全不同的人自称是你老公,你能接受吗?
不过,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如果过于强调中之人与虚拟形象的高度绑定性,将容易导致处于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中之人在与公司纠纷中承担畸重的责任。这可能是法官在本案中做出有利于中之人判决的原因之一。本案是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第一案,日后如何走向还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