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谈》中谈到了废除死刑的挑战及回应。
反对废死理由之一:震慑
研究表明,死刑相较于其他重罪,如终身监禁或者几十年的有期徒刑,并没有明显优越的震慑力,有边际效益递减的问题。原因在于,其他刑罚的震慑力已经足够,不考虑这些震慑力的人,如激情犯罪或者愿意豁出几十年去犯罪的人,也不怎么因为死刑而恐惧。
一个延伸问题是,重刑如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那么死刑似乎有用。如权贵犯罪,终身监禁可能也就是一两个月的禁足。但对这样的人,死刑也不会落下来,比如孙小果。
反对废死理由之二:报应
大部分支持死刑的观点赞同报应论。杀人者人恒杀之。但:
1 同态复仇不是刑法应有的原则。比如强奸者不能被法院派人强奸,打落别人门牙者不能被判处打落门牙。刑法要求伤害和自由刑的合理换算。
2 同态复仇不能作为特殊案件的处理原则。反对观点认为,杀人终结了别人的生命,无法被换算为监禁,只能予以同态复仇。
但这种看重“杀人”特殊性的理由反而是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
第一,司法不是上帝视角,难免有冤假错案,死刑终结无辜者生命无法挽回。
第二,能不能把死刑适用在板上钉钉的案件中?不行。理由有:
其一,现代刑法拒绝把受罚者当成泄愤的工具。废除肉刑、不对精神病人施加刑罚,都是表现。刑法旨在实现正义,而不在满足复仇的情绪宣泄。
其二,为了满足报应的正义观念,刑法采用合理换算,把罪换算成合理的刑罚。如果按照上面的看法,认为杀人比其他行为都恶劣,那就说明死刑比其他同态复仇,比如对强奸犯施加强奸,更严重。那么既然轻的方式不被允许,重的方式自然也不被允许。反过来,如果觉得死刑是能接受的方式,意味着杀人没有强奸恶劣,那么既然强奸能换算,杀人也能换算。
作者的论证还有一个缺环,如果强奸、虐杀等是杀人之上更为残忍的方式,只是由于人道主义原则,可以将其换算成死刑。那么,强奸和杀人都不能被换算为自由刑,只能施以死刑,这个逻辑两难就不存在了。
不过这里还有个问题,打碎门牙和杀人谁更严重?显然是杀人。但既然司法不被允许判决打碎他人门牙,也就无法证明允许死刑的正义性。逻辑两难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