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人的道德规范或许存在差异(尽管这些差异实际上不像人们经常宣称的那样大),不过,一切道德规范所界定的行为准则都是其拥护者无法遵守的。所有人都一样,不是被其他人的道德标准而是被自己的道德标准定罪,因此,人都有犯罪感。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法官”,这个法官的依据就是他自己内化了的道德律。无论这个律法来自家庭教育、文化传统还是个人反思,一旦被接受为“我的标准”,它就开始行使审判权。因此,没有人能真正逃脱这种犯罪感,因为你是你自己的起诉人、法官和陪审团。
无处不在的道德犯罪感,与是否有基督教信仰无关。一个儒家士大夫会因“未能成圣”而自责;一个佛教徒会因“起心动念”而修行;一个无神论者会因未能达到自己信奉的“正义”或“真诚”的理想而深感愧疚。
即便没有基督教,人也处于一种“类原罪”的普遍处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