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猫狗宠物下个毒,严重到要判刑?
近日,北京首例宠物投毒案一审宣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四年。
首先,这只是在北京发生的首个因向宠物下毒而判刑的案件。
实际上,近年来,黑龙江、内蒙、云南等地都发生过类似案件,且均予以追究了刑事责任。
其次,这种事情真的严重到要判刑?
当然!
小区是公共场所,不只是宠物活动的环境,也是儿童玩耍、老人散步的地方。
在公共场所投毒,虽然目标是猫狗等宠物,但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这个空间里的人类,尤其是儿童,也可能因接触毒饵而中毒。
本案中的有毒物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合物氟乙酸钠,别说动物,人类口服的话,0.07克就可能致死。
即便当事人辩称仅针对宠物,不是故意的。
但其投毒过程完全没有采取预防人类接触的措施,这在刑法上叫做“间接故意”,因为其应当预见到人类中毒的可能性,却放之任之,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换言之,投毒者的目标是猫狗宠物,但其对投毒行为可能波及人类的结果未采取任何有效制止措施,这表明,虽然其可能不希望小区的邻居、儿童中毒,但对这一可能的后果是置之不理、莫不在乎的。
间接故意,也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属于关键的主观构罪要件。
第三,为何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也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的投毒行为导致了十几只猫狗的中毒死亡,若将这些不幸的宠物视为小区居民的私人财物,是可以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同时,投毒行为对在小区内活动的所有人类都产生了现实、直接的威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领域,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方式,与其危害性相当的还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直接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即可。
所以,投毒行为同时触犯了上述两个罪的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论处。
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一般是5000元,司法实务对涉案宠物的价值往往难以准确把握。
而且,该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刑是三至十年。
相比之下,后者的法定刑更重,故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最后,为何判四年之久?
投放危险物质罪,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即投毒行为只要产生了现实、直接的威胁或危险,无需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即可构罪。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可见,一旦认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是三年起步。
本案导致了十几只猫狗宠物的死亡,未造成人员伤亡,故依据刑法第104条,在基本档幅度内量刑,处四年有期徒刑。
从辩护的角度,如果本案存在自首、坦白、被害宠物主人的谅解等情节,是有可能从宽处理的,比如判三缓三。
但是,没有但是。
当事人大概率没有拿到以上任何从宽情节,如果不上诉,就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了。
猫猫狗狗的行为,源自动物天性或者人类的需求,猫狗有什么错?如果有错,一定是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