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推修法 女同志、单身女可合法生子
台推动修法,已婚女同性伴侣与未婚女性,将可合法生子,呼应同志诉求。
中评社台北12月11日电/台“行政院”11日院会正式通过“卫福部”提出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从医疗品质、子女权益到女性生育自主,都做出大幅更新。最受瞩目的,是已完成结婚登记的女同性伴侣与未婚女性,将可合法接受人工生殖服务。全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确定脱钩代理孕母。但将受术适用范围扩大为年满18岁的未婚女性及女女同婚者皆可适用。而为避免人工生殖所生子女丧失婚生子女地位,草案明定受术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不得于受术配偶受术后撤销。
对于草案确定脱钩代理孕母制度,“卫福部长”石崇良出席“政院”会后记者会时表示,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权,包含怀孕生产风险、母婴健康考量、社会伦理各方面仍有歧见,在没有很高社会共识之前先脱钩处理,但“卫福部”未来会持续就这个议题做社会对话、凝聚共识。
根据草案,未来人工生殖技术使用对象除不孕症夫妻外,新增设籍且长居台湾的未婚女性,以及已完成结婚登记的女同性配偶,但相同的重点都是受术者须能以自身子宫怀孕及分娩,包含不孕夫妻、女同性配偶至少一方拥有健康生殖细胞,未婚女性也须具有健康卵子,以及满45岁妇女需先经检查,确认无不适合怀孕或生产的疾病或生理状况。
草案为维护人工生殖所生子女最佳利益,祭出评估制度、血缘认知权、法律定位等三项调整。
第一,增订夫妻、女同性配偶或未婚女性在接受人工生殖前,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评估。
第二,现行条文规定,人工生殖生育的子女,若丈夫能证明是因为受诈欺或胁迫才同意,得于发见被诈欺或被胁迫终止后6个月内,子女满3岁前提起否认之诉。因此草案为避免人工生殖子女丧失婚生子女地位、权益受损,因此明定受术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不得于受术配偶受术后撤销。
第三,血缘认知权,增订经由捐赠生殖细胞所生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细胞捐赠人的血型、“国籍”等非辨识资料,而若患有重大遗传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询捐赠人的姓名及联络方法等;且当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后,若取得其生殖细胞捐赠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该捐赠人同意提供的资料。
此外,草案针对强化人工生殖机构管理与规范,包含强化捐赠生殖细胞使用及销毁规范,禁止同时植入不同捐赠人生殖细胞形成的胚胎等,以及增加机构通报捐赠人资讯、人工生殖施术情形及性别分析等,同时也要求人工生殖机构应加强知情同意程序与医疗风险告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