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16年王欣快播案的庭审精选,对这个流传已久的江湖传说有了新的认识。以前仅知道网友们开玩笑“都欠快播一个会员”,关于是否有罪、怎么定,是不是高了低了,众说纷纭。这次看庭审后,获得了很多关于案件本身和刑事辩论的新知,从证据链、庭审来看,当年定罪过程和法律适用还是挺站得住脚的。
从结果倒推可能更好理解,最终判决是王欣和3名原高管都被判处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属于【严重】,刑期3年至3年半不等。
从刑事定罪来看,需要满足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大意就是主观知道是淫秽,还传播,并以此获利。同时还有严重程度,即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之分,分别对应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的刑期,和不同程度的罚金。公诉人提出的是“特别严重”,最终法院定性为“严重”。庭审控辩双方也是根据这几条犯罪要件和严重程度来进行辩论。
关于是否“主观”,王欣一直辩论快播仅是播放器,和Real Player,Media Player等主流播放器一样,只是为用户提供载体,大家耳熟能详的“技术无害论”也是由此出来的。同时他也辩称,已经做了很多相关措施,像关键词过滤、用户举报、设立安全小组等。想辩的是,但内容不是我的,我只提供通道;同时我已经努力尽了相应的监管责任。
那公诉机关怎么认定主观呢,主要三点:1)服务器缓存存储大量淫秽视频;2)前期已经收了两次行政处罚,属于屡教不改;3)从被告和员工的证词都得知,公司上下都明知大量涉黄视频在平台上传播,设立相关机制、整改,也只是为了应付监管。法院最终判定“间接恶意”,就是你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通过提供存储+放任内容,造成了危害结果。
“淫秽物品”就是对截获服务器内的内容进行查验,经解码和网警人工核对,29000多个文件中,有21000多个涉黄。是否涉黄这个要件没太多争议,更多是侧面映射严重程度。
关于“牟利”,王欣辩的是,快播没有通过提供播放器而获利,广告收入更多是通过插件方式。但明眼人也明白,大家为什么下载、使用贵司服务,为什么在贵司投广告,就是用内容和用户时长换来的。法院也没只听一面之词,认定“间接获利”也属于非法牟利范畴。另外财务总监供词显示,2012年-2014年3月公司营收人民币5.4亿元,快播广告收入占61%,占大头。
此外还有程序正义问题,也是庭审辩论焦点,涉案4台服务器证据是定罪核心,但查处、转移、查验的程序均有不当之处。比如查处时理应通知快播公司到场,但没有;查验应由具有资质的部门实施,但实际是北京一家拥有解码技术的民企实施的。最终法庭也认可过程有瑕疵,但不到排除证据的地步,安排了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程序复检,最终还是作为定罪证据。
回看过去,特别有意思的点,那时还处于互联网中前期,“内容审核”“实名认证”还没成为主流。
王欣辩驳无法监管到底用户上传了什么内容,公诉人反问“为什么不雇人来审核视频”(甚至提问“为什么不向优酷土豆转型,自主提供内容”)。问题是提得有点牵强,王欣当场也辩称成本支撑不住。但反观现在,内容审核已成常态,AI技术发展前,大批量人工审核更是常规操作。
过程中王欣也辩解过,互联网时代,没办法查验用户的真实身份。而在快播案宣判后的下一年,《网络安全法》2017年10月正式实施,强实名时代到来。
现在习以为常的事情,也仅仅过去10年。互联网在不断迭代的同时,程序、监管也在一次一次诉讼和实践中在迭代。
参考:
- 小破站视频《真实庭审解说:快播案“技术无罪”,那有罪的是什么?》,共上中下三集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