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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律师
7月前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因为这属于人的主观意图,无法直接得出,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和其他要素分析、判断。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七个认定标准,分别是:
第一,钱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只用了一点,还不上;
第二,拿钱挥霍了,还不上;
第三,拿钱跑了;
第四,拿钱去违法犯罪了;
第五,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还钱;
第六,销毁会计资料,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还钱;
第七,坚决不说钱到哪去了,逃避还钱。

总的来说,就是三个判断维度:
一资金去向,钱到底被拿去做什么了,是用于正当用途生产经营,还是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活动;
二有没有逃避还钱,是转移、隐匿资产而不想还,还是因为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还不了钱;
三是不是拿钱后直接跑了,压根没想过还钱。

其实,最高法、最高检在之前的信用卡诈骗案司法解释、互联网金融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文件中,也给出过认定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翻来看看。
本质上,其底层的认定逻辑是一脉相承的,根本思想就是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以表面的诈骗行为来推定非法占有目,或者以单纯的损失结果而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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